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3〕15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吉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102MABTMGP9XD
投资人:彭 容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39号1单元
二、违法事实
2023年9月12日13时35分,区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黄文川、周李洁在网上巡查中发现一淘宝店铺“熹熹妹小店”在网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查,“熹熹妹小店”店铺系重庆吉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涉嫌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我委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重庆吉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于2023年7月初在淘宝网开设店铺“熹熹妹小店”在网上销售出版物。该店铺在淘宝平台上传了经营执照信息:91500102MABTMGP9XD,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信息:新出发渝涪字第091号。商家证照显示登记信息与企业信息一致,均为重庆吉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经营范围为出版物零售。执法人员在其店铺内购买了一套“孤独的小螃蟹一只想飞的猫小鲤鱼跳龙门小狗的小房子歪脑袋木头桩”商品链接的图书,全5册。同时制作了远程勘验笔录并全程录像。
2023年9月15日,重庆吉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负责人彭容到区文化综合执法支队221办公室接受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向彭容播放了远程勘验录像视频,彭容确认系其所开淘宝网店,对勘验内容无异议。执法人员与彭容一起将图书快递包裹打开,经彭容辨认,该包裹中的图书系重庆吉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在网上销售图书,并由该公司人员自行打包交由快递送货。2023年9月19日根据重庆市涪陵区新闻出版局的复函,重庆吉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以及淘宝店铺“熹熹妹小店”并未办理出版物网上销售的许可或备案。重庆吉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以上行为属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重庆吉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彭容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彭容系重庆吉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的负责人,重庆吉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的负责人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第二组:《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录像光盘1张、远程勘验录像截图以及调查照片打印件共11份、《重庆市涪陵区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实出版物发行业务备案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的违法事实清楚。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等程序后,我委于2023年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3〕15号)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委认为:重庆吉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未超过3个月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之规定,我委决定对重庆吉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五、当事人权利
重庆吉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涪陵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吉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