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3〕16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市万州区纯糖网吧涪陵分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XEWW626
投资人:曾英杰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百花路88号宝龙广场一期第F4层
二、违法事实
2023年9月25日 19时13分至2023年9月25日19时38分,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纯糖网吧涪陵分店现场检查时发现电脑终端46号上网消费者与终端管理系统显示的上网消费者不一致,46号上网消费者为男性,终端管理系统显示46号上网消费者为女性。
我委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3年9月25日19时13分至19时38分,重庆市万州区纯糖网吧涪陵分店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重庆市万州区纯糖网吧涪陵分店在营业期间该网吧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调查询问通知书》,3《调查询问笔录》,4、电子证据。
三、主要证据
(一)重庆市万州区纯糖网吧涪陵分店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曾英杰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曾英杰系重庆市万州区纯糖网吧涪陵分店的投资人,重庆市万州区纯糖网吧涪陵分店的投资人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二)委托人曾英杰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谭秉洁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谭秉洁参与本案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电子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等程序后,我委于2023年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3〕16号)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委认为:重庆市万州区纯糖网吧涪陵分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之规定。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万州区纯糖网吧涪陵分店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权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