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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3-00086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3-11-0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格格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文综罚字〔2023〕1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格格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3〕17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格格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1027365788766

投资人:彭革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6号新世纪年华小区A栋

二、违法事实

2023年107区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黄文川22000221027周李洁(22000221091亮证对重重庆市涪陵格格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200份我委于2023107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重庆市涪陵格格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数码印刷。该公司于2023年9月份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200份。2023年10月25日该公司将该200份擅自编印的内部资料收回并上交。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查照片打印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重庆市涪陵格格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彭革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彭革重庆市涪陵格格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革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第二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照片打印件3张、销售单复印件1份,重庆市涪陵格格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等证据证明其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属实。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等程序后,我委于2023年10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3〕17号)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日内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我委认为:重庆市涪陵格格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的规定。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之规定,鉴于重庆市涪陵格格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能回收全部擅自编印的内部资料,无违法所得。我委现对重庆市涪陵格格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三)没收内部资料200份;

五、当事人权利
罚没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委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银行涪陵分行缴纳。

逾期如不缴纳,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1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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