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4〕2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泽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102053220330W
投资人:任泽友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双宝路4号
二、违法事实
2024年1月8日,上海字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杭州正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举报重庆泽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泽胜中央广场”上发布的文章中使用的字体未经其授权。经查,微信公众号“泽胜中央广场”系由重庆泽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运营。重庆泽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我委于2024年1月8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微信公众号“泽胜中央广场”系由重庆泽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营,其发布的《泽胜中央广场l金秋乐购,周周送好礼!》、《泽胜中央广场l59.9元抢价值4000元超值权益卡!吃喝玩乐“一网打尽”~》、《HELLO!新店来了,20+品牌惊喜见面~》3篇推文中所涉侵权的17个字的字体著作权系上海字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重庆泽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自行从第三方网站下载并进行商业宣传使用,未取得上海字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无违法所得。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重庆泽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任泽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重庆泽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任泽友,重庆泽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泽友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第二组:重庆泽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陈洁出具的委托书及陈洁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洁参与本案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第三组:上海字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杭州正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举报材料1份共28页,证明其授权关系和著作权权属以及侵权事实;调查询问笔录1份、远程勘验笔录2份、远程勘验录像截图证据单8份、调查询问照片证据单2份,证明重庆泽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泽胜中央广场”侵权属实;重庆泽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说明书1份,证明“泽胜中央广场”微信公众号已于2024年1月12日删除所涉侵权微信推文的情况。
通过上述调查,重庆泽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属实,且用于商业用途造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我委认为:重庆泽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鉴于在调查期间该公司积极配合,主动删除了相关推文消除影响,无违法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情节。我委决定责令重庆泽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壹仟元)。
五、当事人权利
重庆泽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涪陵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泽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