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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4-00015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4-02-07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半岛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文综罚字〔2024〕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半岛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4〕3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半岛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102MA5UEWLJ6C

投资人:李静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56号2楼

二、违法事实

2024年1月19日20时48分,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黄文川、周李洁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市涪陵区半岛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检查中发现该场所内有一部分人员在各通道处聚集,工作人员未及时引导,未进行场内巡查。我委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调查。经查,重庆市涪陵区半岛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重庆市涪陵区半岛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李静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李静系重庆市涪陵区半岛网吧的投资人,重庆市涪陵区半岛网吧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第二组:重庆市涪陵区半岛网吧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汪天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汪天兰参与本案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第三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重庆市涪陵区半岛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我委认为:重庆市涪陵区半岛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之规定,我委决定对重庆市涪陵区半岛网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壹仟元)

五、当事人权利

重庆市涪陵区半岛网吧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涪陵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半岛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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