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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5-00035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03-28
  • 标题
  • 新林玩具店(潘婷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文综罚字〔2025〕1号
  • 有 效 性

新林玩具店(潘婷婷)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5〕1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新林玩具店(潘婷婷)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500102MA613WXE79

经营者:潘婷婷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太极大道61号1幢附10号

二、违法事实

20252191530,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黄文川、周李洁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新林玩具店(潘婷婷)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现场负责人张成兰配合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有销售《魔童闹海-故事书》(ABC-40)一整盒,共40册,无任何版权标识和版权页。我委于2025219日立案调查。2025年2月20日新林玩具店(潘婷婷)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相应材料。

现已查明:2025219执法人员在新林玩具店(潘婷婷)内检查发现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暂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营业执照、出版物鉴定书等。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新林玩具店(潘婷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潘婷婷的身份证打印件等材料,证明新林玩具店(潘婷婷)的经营者,新林玩具店(潘婷婷)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第二组:新林玩具店(潘婷婷)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张成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张成兰参与本案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第三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及证据单打印件6份、出版物鉴定书1份,证明新林玩具店(潘婷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属实。

经调查取证等程序后,我委于2025年3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5〕1号)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我委认为:新林玩具店(潘婷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互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进行处罚。因其无违法所得,并主动带领执法人员到现场指认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之规定。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我委决定对新林玩具店(潘婷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侵权出版物40册。

五、当事人权利

新林玩具店(潘婷婷)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3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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