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5〕2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汪小刚文具店(汪小刚)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500102MA5Y38478B
经营者:汪小刚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合智商业广场5楼30号
二、违法事实
2025年2月19日17时05分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汪小刚文具店在销售《魔童闹海-故事书》。该书内容系翻印自《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画面涉嫌为侵权图书我委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汪小刚文具店共进货《魔童闹海-故事书》5盒,每盒40册,共计200册,每盒单价20元共计100元,且不能提供权利人的相关许可。2025年2月21日该店将销售出去的《魔童闹海-故事书》回收后主动上交95册,其最终销售数量为105册,违法所得为65.6元。经鉴定《出版物鉴定书》(渝版监测鉴〔2025〕0054号),证明该书系非法出版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汪小刚文具店以上行为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且造成侵权图书在市面上销售流通,危害了公共利益。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汪小刚文具店(汪小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汪小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汪小刚文具店经营者系汪小刚,汪小刚文具店经营者汪小刚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第二组:汪小刚对吴吕出具的委托书及吴吕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吴吕参与本案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第三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进货清单复印件1份;出版物鉴定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图片、照片证据单4份。证明该店销售的《魔童闹海-故事书》系非法侵权图书。其主动追回并上交95册,最终销售数量为105册,违法所得共计65.6元。
经调查取证等程序后,我委于2025年3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5〕2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我委认为:汪小刚文具店(汪小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鉴于汪小刚文具店(汪小刚)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追回大部分售出物品并上交,降低了造成的影响,能提供详尽的进货清单证明其购货渠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现对汪小刚文具店(汪小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65.6元;
三、没收侵权图书95册;
四、罚款人民币500元整(伍佰元)。
五、当事人权利
汪小刚文具店(汪小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涪陵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款账号:111601385953,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汪小刚文具店(汪小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