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5〕3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大都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42890567X)
法定代表人:喻安全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太极酒店裙楼)
二、违法事实
2025年3月9日,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黄文川(22000221027)、王江瑞(2200022109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市涪陵大都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检查包间AN212时,经核实其中一名人员袁*涵(身份证号500102**********91)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该店店员况建明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录情况进行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袁*涵现场进行了调查询问,对袁*涵电子身份证信息和付款信息进行了拍照取证。
重庆市涪陵大都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涉嫌接纳未成年人。对以上行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调查。3月11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喻安全参与调查,喻安全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喻安全进行了调查询问,喻安全确认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录情况。执法人员向其出示的证据单1、2、3、4,证明当事人在2025年3月9日接纳了未成年人,且收费为68元。2025年3月13日,重庆市涪陵大都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向我委提交了情况说明、整改措施以及日常主动劝离未成年人的记录,证明当事人日常管理中落实了预防未成年人管控。对此材料执法人员以予采纳。至此调查结束。
现已查明:2025年3月9日,你单位正在营业,执法人员进入重庆市涪陵大都市娱乐有限公司检查,其场所包房AN212有一名未成年人,由场所员工接纳并安排包房提供消费,消费价格为六十八元,为违法所得。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存在违法行为。
三、主要证据
(一)喻安全身份证复印件1份,重庆市涪陵大都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重庆市涪陵大都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系本案适格当事人,喻安全接受调查具有合法性;
(二)喻安全调查询问笔录1份;喻安全承认重庆市涪陵大都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2025年3月9日接纳未成年人以及收费为68元;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未成年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份,证明重庆市涪陵大都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2025年3月9日接纳未成年人以及收费为68元的客观事实;
(四)重庆市涪陵大都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整改措施及日常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日常管理中落实了预防未成年人管控。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程序结束后,我委于2025年3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5〕3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我委认为,重庆市涪陵大都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委决定对重庆市涪陵大都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68元、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权利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