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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5-00043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 标题
  • 涪陵区春晖图书经营部(谢会春)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文综罚字〔2025〕4号
  • 有 效 性

涪陵区春晖图书经营部(谢会春)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5〕4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涪陵区春晖图书经营部(谢会春)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500102MAABPCA594    

经营者:谢会春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高岩口西路31号

二、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7日15时35分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孔夫子旧书网店铺“春晖书店”网址:https://shop.kongfz.com/242454在网上销售出版物。涉嫌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我委于2025年317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网络书店系涪陵区春晖图书经营部在网上开设从事出版物网络零售,该书店办理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2023年度核验的经营范围为:出版物零售、出版物网络零售。经重庆市涪陵区新闻出版局复函核实,涪陵区春晖图书经营部在2024年度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涪陵区春晖图书经营部提供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谢会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涪陵区春晖图书经营部经营者系谢会春,涪陵区春晖图书经营部经营者谢会春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第二组: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录像光盘1张;远程勘验录像截图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涪陵区春晖图书经营部提供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重庆市涪陵区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实年度核验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涪陵区春晖图书经营部在2024年度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

经调查取证等程序后,我委于2025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5〕4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我委认为:涪陵区春晖图书经营部(谢会春)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之规定。现对涪陵区春晖图书经营部(谢会春)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500元整(伍佰元)。

五、当事人权利

涪陵区春晖图书经营部(谢会春)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涪陵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款账号:111601385953,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涪陵区春晖图书经营部(谢会春)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4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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