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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5-00045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04-28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咪咪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文综罚字〔2025〕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咪咪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5〕7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咪咪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CACKG189)

投资人:张书豪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8号4幢2单元金科黄金海岸

二、违法事实

2025年4月15日,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汪涛(22000221022)、郑德云(2200022102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市涪陵区咪咪网吧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时发现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外面被布条锁闭。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该网吧投资人张书豪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录情况进行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涪陵区咪咪网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锁闭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重庆市涪陵区咪咪网吧涉嫌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对以上行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25416日立案调查。4月17日该单位投资人张书豪参与调查,张书豪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张书豪进行了调查询问,张书豪确认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录情况。执法人员向其出示的证据单,证明当事人在2025年4月15日经营时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存在违法行为。

三、主要证据

    (一)张书豪身份证复印件1份,重庆市涪陵区咪咪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重庆市涪陵大区咪咪网吧系本案适格当事人,张书豪接受调查具有合法性;

    (二)张书豪调查询问笔录1份;张书豪承认重庆市涪陵区咪咪网吧在2025年4月15日经营时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重庆市涪陵区咪咪网吧在2025年4月15日经营时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等程序结束后,我委于2025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5〕7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我委认为,重庆市涪陵区咪咪网吧,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第一时间整改完成,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减轻处罚之情节;罚款数额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
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重庆市涪陵区咪咪网吧处罚款人民币800元,对直接责任人张书豪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权利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4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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