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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5-00049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05-08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亨通印刷厂(邱平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文综罚字〔2025〕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亨通印刷厂(邱平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5〕6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亨通印刷厂(邱平会)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500102MA5YAJWQXL

经营者:邱平会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高山湾二组

二、违法事实

2025年4月11日9时49分,区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涪陵区亨通印刷厂(邱平会)进行检查,该印刷厂经营范围为:内部资料、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印刷厂涉嫌未验证准印证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我委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7月重庆市涪陵区亨通印刷厂未验证准印证印刷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云端大木大木乡历史文化概论》一书共计100册,违法经营额5000元,违法所得为190元。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邱平会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涪陵区亨通印刷厂《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重庆市涪陵区亨通印刷厂系本案适格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夏菲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夏菲菲接受本案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第二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夏菲菲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单4份、重庆市涪陵区亨通印刷厂提供的收款收据原件复印件1份、印制成本表1份;重庆市涪陵区大木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重庆市涪陵区亨通印刷厂2024年7月份未验证准印证印刷了《云端大木大木乡历史文化概论》100册,其违法经营额为5000元,违法所得190元。

2025年4月16日本案调查终结,经2025年4月21日委党委会集体讨论后于2025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5〕6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我委认为:重庆市涪陵区亨通印刷厂(邱平会)未验证准印证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认定适用《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条(一)项规定“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现对重庆市涪陵区亨通印刷厂(邱平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90元;

三、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壹万伍仟元)。

五、当事人权利

重庆市涪陵区亨通印刷厂(邱平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涪陵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款账号:111601385953,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亨通印刷厂(邱平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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