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5〕11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涪陵区歌派对歌舞厅(崔英)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60K1YB6Y)
经营者:崔英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5号巴都东路富佳苑B幢
二、违法事实
2025年5月16日,涪陵区公安局向涪陵区文化旅游委来函,2025年4月22日检查涪陵区歌派对歌舞厅存在营利性陪侍的情况,且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未成年人营利性陪侍的行为。区公安局已对相关人员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该场所存在营利性陪侍的行为,情节严重,建议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以上行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调查。5月21日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在看守所对涪陵区歌派对歌舞厅经营者崔英进行了调查询问。崔英承认了涪陵区歌派对歌舞厅在4月22日存在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且涉及未成年人。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前往崔英家中,在其配偶也是其受委托人汪洋陪同下,提取了场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因崔英在押,无法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向辖区派出所调取了崔英的身份信息。至此调查结束。
现已查明:2025年4月22日,你在营业期间,存在营利性陪侍的情况且涉及未成年人。你单位提供营利性陪侍存在违法行为,且因涉及未成年人情节严重。
三、主要证据
(一)崔英身份信息1份,涪陵区歌派对歌舞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涪陵区歌派对歌舞厅系本案适格当事人,崔英接受调查具有合法性;
(二)崔英调查询问笔录1份;崔英承认涪陵区歌派对歌舞厅在2025年4月22日提供了有偿陪侍,且涉及未成年人;
(三)公安机关移交的证据材料(包括三名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三名未成年人询问笔录,崔英、王海询问笔录各1份,拘留证复印件1份、受案登记表1份、立案决定书1份)证明涪陵区歌派对歌舞厅在2025年4月22日提供了有偿陪侍,且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客观事实。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程序结束后,我委于2025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5〕1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申请。
我委认为,涪陵区歌派对歌舞厅,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且涉及未成年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对重庆市涪陵大都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权利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