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5〕9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涪陵区当记电子商务经营部(王沥)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500102MA5URPHM7F
经营者:王沥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开发区青龙居委二组(金运大厦)1幢
二、违法事实
2025年5月12日区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举报涪陵区当记电子商务经营部(王沥)所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当记食品使用的商品讲解视频系侵权。我委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并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涪陵区当记电子商务经营部(王沥)使用拼多多的推荐商品讲解视频在自己所网售的商品介绍中,未取得该视频著作权人许可,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该行为用于商业用途造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该侵权视频是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的推荐选取并非自行上传,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涪陵区当记电子商务经营部(王沥)提供的《营业执照》、王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涪陵区当记电子商务经营部经营者系王沥,王沥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第二组:投诉书1份、远程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远程勘验录像光盘1张;远程勘验录像截图证据单5份;王沥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涪陵区当记电子商务经营部(王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属实,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推荐选取并非自行上传,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经调查取证等程序后,我委于2025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5〕9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我委认为:涪陵区当记电子商务经营部(王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涪陵区当记电子商务经营部(王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规教育。
涪陵区当记电子商务经营部(王沥)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