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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5-00062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06-18
  • 标题
  • 涪陵区小舟图书经营店(冉启超)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文综罚字〔2025〕13号
  • 有 效 性

涪陵区小舟图书经营店(冉启超)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5〕13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涪陵区小舟图书经营店(冉启超)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500102MAABNC986G  

经营者:冉启超

经营场所:https://shop220640218.taotao.com

二、违法事实

2025年6月4日区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涪陵区小舟图书经营店(冉启超)在淘宝网开设的“小舟图书经营店”网店售卖的商品有中小学教科书《重庆历史》一书,涉嫌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我委于2025年6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涪陵区小舟图书经营店(冉启超)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小舟图书经营店”从事出版物网络零售,该店办理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为:出版物网络零售。该店未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其按每册5.5元价格购进经重庆市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教材《重庆历史》48册花费264元,按每册11.8元价格销售2册。其违法经营额为276.6元,违法所得为12.6元。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冉启超提供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冉启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涪陵区小舟图书经营店经营者系冉启超,涪陵区小舟图书经营店经营者冉启超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第二组: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录像光盘1张;远程勘验录像截图1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冉启超提供的付款记录证据单1份。证明涪陵区小舟图书经营店(冉启超)未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其违法经营额为276.6元,违法所得为12.6元。

经调查取证等程序后,我委于2025年6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5〕13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我委认为:涪陵区小舟图书经营店(冉启超)未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之规定。现对涪陵区小舟图书经营店(冉启超)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教科书《重庆历史》46册;

    (二)没收违法所得12.6元;

    (三)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壹仟元)。

五、当事人权利

涪陵区小舟图书经营店(冉启超)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涪陵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款账号:111601385953,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涪陵区小舟图书经营店(冉启超)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6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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