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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5-00063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06-24
  • 标题
  • 崔英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文综罚字〔2025〕12号
  • 有 效 性

崔英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5〕12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崔英

证照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号码512301**********62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涪陵区金科博翠府9栋1单元

二、违法事实

涪陵区歌派对歌舞厅(崔英)在经营过程中因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被我委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6月11日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崔英作为经营者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以上行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调查。当天,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汪洋进行了调查询问。汪洋对以上事实给予了承认,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涪陵区歌派对歌舞厅《营业执照》、汪洋、崔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至此调查结束。

现已查明涪陵区歌派对歌舞厅(崔英)在经营过程中因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被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崔英作为其场所的经营者依法被限制从业。

三、主要证据

    (一)崔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涪陵区歌派对歌舞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崔英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二)汪洋身份证复印件1份,崔英对汪洋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汪洋接受调查询问具有合法性;

    (三)汪洋调查询问笔录1份;汪洋对涪陵区歌派对歌舞厅因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被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一事给予确认;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涪)文综罚字〔2025〕11号)复印件1份,证明区文化旅游委对涪陵区歌派对歌舞厅给予了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程序结束后,我委于2025年6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5〕1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申请。

我委认为,崔英作为涪陵区歌派对歌舞厅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因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被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崔英限制从业(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1日至2030年6月10日)的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权利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6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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