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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5-00081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09-15
  • 标题
  • 重庆立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文综罚字〔2025〕17号
  • 有 效 性

重庆立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5〕17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立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CB6DN11R)

法定代表人:尹华丽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杨河二村3号丙栋二楼(集群注册)

二、违法事实

2025年8月4日,涪陵区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市执法总队转来线索,在“巴都府”游船上有书法艺术品向游客进行售卖。请核实艺术品销售环节相关情况。8月6日,区文化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方识宇(执法证号22000221030)、王江瑞(执法证号22000221090)在出示执法证后,在涪陵区巴都府趸船实地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王珏全程配合调查,并现场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经王珏介绍,在游船上确实有书法进行售卖,由重庆立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王珏提供了双方合作协议。经查询重庆立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重庆市江北区。2025年8月7日,执法人员向江北区文化旅游委致函查询当事人艺术品备案信息。8月14日收到回函,当事人未对艺术品经营进行备案。当天,区文化旅游委进行立案调查。8月18日,重庆立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卫东受法定代表人尹华丽委托到执法支队进行调查询问。杨卫东对执法人员提取的合作协议以及江北区文化旅游委函复情况进行了确认核实,承认了重庆立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对艺术品经营活动进行备案。执法人员要求其尽快到住所地进行相关备案。2025年9月5日,杨卫东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准入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到备案成功信息。至此调查结束。

现已查明重庆立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未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存在违法行为。

三、主要证据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王珏调查询问笔录1份;王珏身份证复印件1份;重庆市涪州古城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巴都、巴王号”游船场地租赁合作协议1份;证明在“巴都府”游船上重庆立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主体信息;

    (二)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协助查询艺术品经营备案手续的复函1份,证明重庆立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对艺术品经营活动进行备案的客观事实;

    (三)重庆立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尹华丽对杨卫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杨卫东、尹华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重庆立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本案适格当事人,杨卫东接受调查具有合法性;

    (四)杨卫东调查询问笔录1份,杨卫东对执法人员提取的合作协议以及江北区文化旅游委函复情况进行了确认核实,承认了重庆立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对艺术品经营活动进行备案;

    (五)电子证据单1份;杨卫东向执法人员提供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准入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到备案成功信息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积极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后,我委于2025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5〕17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我委认为,重庆立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艺术品经营活动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在配合完调查询问后,立即到住所地对艺术品进行备案。经调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后果,所经营的艺术品未含有禁止内容,。2025年9月5日,杨卫东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备案成功截图,相关违法行为已作出整改。参照《重庆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5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不予行政处罚。

我委决定对重庆市涪陵大都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权利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9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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