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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5-00083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09-18
  • 标题
  • 重庆极致大鹏健身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文综罚字〔2025〕18号
  • 有 效 性

重庆极致大鹏健身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5〕18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极致大鹏健身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500102MAE9WJGF1G  

法定代表人:蒋俊杰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滨江大道二段32号(体育健身中心)

二、违法事实

20258191048分,涪陵区文旅委执法人员黄文川、周李洁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极致大鹏健身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经营有游泳项目现场有17人在游泳。我委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重庆极致大鹏健身有限公司经营游泳项目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其擅自经营游泳项目期间违法所得为25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蒋俊杰身份证打印件、重庆极致大鹏健身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各1份,证明重庆极致大鹏健身有限公司系本案适格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王一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一鹏接受本案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第二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王一鹏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勘验照片证据单2份、重庆极致大鹏健身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重庆极致大鹏健身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危体育项目属实,其擅自经营游泳项目期间违法所得为2500元。

2025年8月31日本案调查终结,经2025年9月8日委党委会集体讨论后于2025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5〕18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我委认为:重庆极致大鹏健身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危体育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同时鉴于该公司在案件办理期间积极进行审批资料的补充,并于2025年9月4日取得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编号:50010220250003。现对重庆极致大鹏健身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整(贰仟伍佰元)。

五、当事人权利

重庆极致大鹏健身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涪陵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账号:111601385953,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极致大鹏健身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9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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