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5〕20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优尼克九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500102MAEJ8YTE5P
法定代表人:廖育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聚龙大道69号涪陵百汇广场
二、违法事实
2025年8月22日15时10分,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王江瑞、周李洁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优尼克九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现场负责人胡开庆配合检查,该公司经营有游泳项目,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我委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调查。2025年8月25日重庆优尼克九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相应材料。
现已查明:2025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在重庆优尼克九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其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在擅自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463.2元。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营业执照、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等。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廖育身份证打印件、重庆优尼克九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各1份,证明重庆优尼克九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本案适格当事人。经理胡开庆身份证打印件及警快办电子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廖育、胡开庆接受本案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第二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廖育、胡开庆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勘验照片证据单2份、重庆优尼克九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重庆优尼克九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危体育项目属实,其擅自经营游泳项目期间违法所得为1463.2元。
2025年8月31日本案调查终结,经2025年9月8日党委会集体讨论后于2025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5〕20号)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我委认为:重庆优尼克九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综上,我委决定对重庆优尼克九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关闭;
(二)、没收违法所得1463.2元。
五、当事人权利
重庆优尼克九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涪陵分行(户名: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111601385953)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优尼克九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