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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5-00124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11-04
  • 标题
  • 江兴国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文综罚字〔2025〕16号
  • 有 效 性

江兴国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5〕16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江兴国

证照名称及编号:身份证:512301**********93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33号2单元

二、违法事实

2025年8月1日11时8分,涪陵区文旅委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乌江村5组(张家湾)民房开展检查。经查,该民房内储存的《印光法师》、《无寿量经》等12种出版物228册为涉嫌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228册涉嫌非法出版物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我委于2025年8月1日对江兴国涉嫌储存非法出版物立案调查。

2025年8月5日执法人员对其中4种共计73册具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号的图书退还给江兴国,其余9种(其中《佛说大乘无量寿莊严清净平等觉经》分为平装和精装)图书送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鉴定。2025年10月24日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出具《出版物鉴定书》(渝版监测鉴〔2025〕0543-0546号)证明《无量寿经》、《弟子规太上感应篇十善业道经》2种出版物共72册不是非法出版物,其余7种出版物共83册系非法出版物。以上图书系江兴国居家自用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江兴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验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江兴国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第二组:《出版物鉴定书》(渝版监测鉴〔2025〕0543-0546号)4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江兴国储存非法出版物属实。

经调查取证等程序后,我委于2025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5〕16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我委认为:江兴国储存非法出版物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江兴国作出以下减轻的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出版物83册。

五、当事人权利

江兴国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1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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