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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5-00129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11-17
  • 标题
  • 王雨乔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文综罚字〔2025〕22号
  • 有 效 性

王雨乔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5〕22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王雨乔     

证照名称及编号:身份证:500102**********67  

址(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石嘴后街49号2幢

二、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10日,涪陵区文旅委执法人员接到重庆市涪陵区“扫黄打非”办公室转来《关于转办院线电影<三国的星空第一部>盗录线索材料的函》后,于2025年10月11日提取了相关影院监控视频并对相关线索(盗版电影网站、百度网盘链接)进行核查,于当日立案。

经查,王雨乔分别于2025年10月4日和10月12日对重庆创新影院有限公司放映的《三国的星空第一部》、《浪浪人生》影片使用手机进行盗录并上传到其个人微信视频号“宇泽083”上。截止2025年10月29日,《三国的星空第一部》上传了四段影片,第一段时长28分15秒,播放量122次;第二段时长26分10秒,播放量55次;第三段时长27分42秒,播放量59次;第四段时长8分15秒,播放量468次。《浪浪人生》上传了三段影片,第一段时长29分03秒,播放量8次;第二段时长27分55秒,播放量5次;第三段时长24分12秒,播放量5次。以上2部共7段电影片段在其个人微信视频号上播放量共计722次。王雨乔不能证明以上行为有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王雨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影院使用手机盗录电影《三国的星空第一部》、《浪浪人生》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进行传播,在此过程中无违法所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电影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杨希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创新影院有限公司对杨希出具的工作证明各1份,证明杨希接受本案调查询问合法有效;重庆市涪陵区“扫黄打非”办公室《关于转办院线电影<三国的星空第一部>盗录线索材料的函》、重庆创新影院有限公司提供的购票信息及监控视频、王雨乔、石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王雨乔系影片盗录人作为本案适格当事人,石越作为购票人二人接受本案调查合法有效;

第二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杨希调查询问笔录2份;监控视频8段;证据复制(提取)单12份;证据单5份;远程勘验笔录3份;王雨乔调查询问笔录2份;石越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王雨乔分别于2025年10月4日和10月12日对重庆创新影院有限公司放映的《三国的星空第一部》、《浪浪人生》影片使用手机进行盗录并上传到其个人微信视频号“宇泽083”上。以上2部共7段电影片段在其个人微信视频号上播放量共计722次。王雨乔不能证明以上行为有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

2025年11月3日本案调查终结,经2025年11月4日委党委会集体讨论后于2025年1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5〕22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我委认为:王雨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现责令王雨乔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用于盗录的手机一部;

    (三)罚款人民币10000(壹万)元。

五、当事人权利

王雨乔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涪陵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款账号:111601385953,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王雨乔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11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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