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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5-00132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12-04
  • 标题
  • 涪陵区森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文综罚字〔2025〕23号
  • 有 效 性

涪陵区森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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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

)文罚字〔202523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森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DLK4M420)

法定代表人:周政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涪陵区宏声大道100号附3号金三峡宏声度假村11号楼(游泳池管理房)

二、违法事实

2025年7月29日,重庆市涪陵区森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宏声度假村游泳池发生儿童游泳溺亡事故,导致1人死亡。2025年9月17日,涪陵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涪陵荔枝重庆市森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7·2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涪陵府〔2025〕130号),根据该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涪陵区森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2013)的要求足额配备游泳场所救生员,事故发生时游泳池现场救生员6人脱岗,仅1人在岗。

针对当事人以上行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10月10日、10月16日、10月20日电话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政,对方均未接听。2025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经营的宏声度假村游泳池通知,发现经营场所已关闭。执法人员现场张贴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通过区文化旅游委短信平台,将通知书的内容发送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政手机,通知其配合调查。2025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电话联系重庆市涪陵区森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政,对方未接听电话。截至《调查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期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政仍未配合接受调查,本案于2025年10月28日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重庆市涪陵区森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并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规定。

三、主要证据

1、《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提请审定涪陵荔枝重庆市森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7·2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1份;2、《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涪陵荔枝重庆市森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7·2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1份;3、《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照片各1份;4、重庆市森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来源于区应急局办案资料)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政身份信息各1份。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2025年11月4日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后,同意办案人员拟处行政处罚意见。2025年1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5〕23号),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2025年11月10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政通过微信向执法人员表达陈述(申辩)的理由。2025年11月14日,周政在区文化旅游委 218 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执法人员递交了关于放弃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申请的证明文件,并提供了重庆市涪陵区森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原件1份。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认为重庆市涪陵区森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决定对重庆市涪陵区森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关闭你(单位)经营的宏声度假村游泳池;

(二)吊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编号:50010220240001);

(三)限制从业: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你(单位)五年内不得再从事游泳项目经营活动。

五、当事人权利

重庆市涪陵区森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11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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