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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6-00025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6-03-13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乐添娱乐有限公司
  • 发文字号
  • (涪)文综罚字〔2026〕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乐添娱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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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乐添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BWGUBG64)

法定代表人:谢斗志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兴华西路60号B区

2层

二、违法事实

2026年1月19日,接到涪陵区公安局崇义派出所关于商请查处Le Tian KTV(重庆市涪陵区乐添娱乐有限公司)违规经营的函,2026年1月14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崇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Le Tian KTV包房有6名未成年人在饮酒、唱歌消费。民警现场进行了身份信息登记,并于2026年1月15日对两名未成年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该函附未成年人笔录、户籍信息及现场检查刻录光盘民警手机拍摄证据。该场所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对以上行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26年1月19日立案调查1月20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谢斗志参与调查,谢斗志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谢斗志进行了调查询问,谢斗志确认了公安移交的相关证据,承认在2026年1月14日接纳了未成年人。关于违法所得根据公安移交证据及当事人笔录,当晚共12人进入场所消费,账单由大家众筹并由一名成年人进行支付,具体金额无法剥离。至此调查结束。

现已查明2026114,你场所正在营业,且有六名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唱歌、饮酒,你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存在违法行为。

三、主要证据

(一)谢斗志身份证复印件1份,重庆市涪陵区乐添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重庆市涪陵区乐添娱乐有限公司系本案适格当事人,谢斗志接受调查具有合法性;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谢斗志调查询问笔录1份;谢斗志承认重庆市涪陵区乐添有限公司在2026年1月14日接纳未成年人;

(三)公安移交相关材料(移交函、未成年人笔录2份、人口登记信息表6份、告知书、刻录视频光盘、现场拍摄图片)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客观违法事实及无违法所得。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认为,重庆市涪陵区乐添娱乐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依照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6年2月2日,经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承认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参照《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相关规定情节轻微且按期改正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及参考裁量基准中《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单次接纳未成年人3-7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000以上25000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2026年2月12日向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在陈述、申辩过程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阐述了其经营困难,承受能力有限,请求降低罚款数额和延期缴纳罚款。对此,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认为当事人在未提交新的证据情况下,不满足减轻处罚的条件。对于其经营困难,难以缴纳罚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可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情况下申请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乐添娱乐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权利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2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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