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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6-00036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6-03-19
  • 标题
  • 彭含磊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文综罚字〔2026〕2号
  • 有 效 性

彭含磊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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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彭含磊书店(彭含磊)    

证照名称及编号:92500102MA608QQ91C  

址(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36号A幢1-3

二、违法事实

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36号A幢1-3          

2026年3月6日16时05分,区文旅委执法人员黄文川、周李洁在出版物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中检查彭含磊书店(彭含磊)。在检查中发现该书店销售的《脑筋急转弯》图书无版权页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共计8册。彭含磊书店(彭含磊)以上行为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我委于2025年3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彭含磊书店(彭含磊)从事出版物零售,该店办理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店在经营中购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脑筋急转弯》图书20册共计15元,购进每册单价0.75元,销售了12册,每册售价1元,共计12元。其违法所得共计3元。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彭含磊提供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彭含磊书店经营者系彭含磊,彭含磊书店经营者彭含磊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第二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单2份;彭含磊书店(彭含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经营者彭含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彭含磊书店(彭含磊)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违法所得为3元。

经调查取证等程序后,我委于2026年3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6〕2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我委认为:彭含磊书店(彭含磊)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彭含磊在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其违法行为轻微。现对彭含磊书店(彭含磊)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脑筋急转弯》图书8册;

(二)没收违法所得3元;

(三)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整(叁佰元)。

五、当事人权利

彭含磊书店(彭含磊)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涪陵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款账号:111601385953,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含磊书店(彭含磊)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3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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