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王红
证照名称及编号:身份证:512301**********06
地 址(住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黎明5组
二、违法事实
2026年4月1日11时15分,区文旅委执法人员黄文川、周李洁在调查重庆市科腾印务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验证准印证一案中发现王红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涪陵十四中教育集团共生课堂 数学七年级下》1023册。王红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我委于2026年4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王红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涪陵十四中教育集团共生课堂 数学七年级下》1023册且尚未完成印刷未流入社会,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无违法所得。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王红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红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第二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单1份。证明王红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1023册,无违法所得。
经调查取证等程序后,我委于2026年4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6〕4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王红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之规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之规定。同时鉴于该1023册擅自编印内部资料尚未完成印刷,未流入社会。现对王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内部资料《涪陵十四中教育集团共生课堂 数学七年级下》1023册;
(三)并处罚款人民币700元整(柒佰元)。
五、当事人权利
王红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涪陵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款账号:111601385953,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王红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