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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6-00052
  • 主题分类
  • 文化旅游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6-05-25
  • 标题
  • 重庆星辉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文综罚字〔2026〕8号
  • 有 效 性

重庆星辉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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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星辉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E596TR85)

法定代表人:刘丽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6号金科世界走廊A区酒店第4层

二、违法事实

2026年4月16日,接到涪陵区公安局关于依法查处重庆星辉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经营的函,2026年4月10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在执法工作中发现,重庆星辉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接纳未成年人张某菲(女,17岁)进入场所进行唱歌等娱乐活动,该函附未成年人笔录、户籍信息及民警手机拍摄证据。该场所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对以上行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26年4月20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4月21日和30日对场所负责人侯科良进行了询问调查,核对了公安机关移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要求提供了《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视频证据等资料。至此调查结束。

现已查明2026410,你场所正在营业,未成年人张某菲在笔录中承认自己作为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娱乐场所情况下,通过场所后门消防通道,躲避娱乐场所监管的方式进入808房间。通过查看监控视频也证明了该情况。另经核查,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已履行相应的未成年人监管义务,具体表现为:1. 在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注明举报电话;2. 建立了未成年人入场查验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入口查验工作;3. 对工作人员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流程培训,有培训记录存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培训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经执法人员核实,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但场所负责人侯科良在核查未成年人身份时,因自身疏忽未能及时发现未成年人使用他人身份信息,以致未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并采取后续措施。关于违法所得,根据调查情况,当晚包房消费并非由未成年人支付,故无违法所得。你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存在违法行为。

三、主要证据

(一)刘丽、侯科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重庆星辉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重庆星辉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系本案适格当事人,侯科良接受调查具有合法性;

(二)侯科良调查询问笔录2份、场所监控视频1份,证明重庆星辉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在2026年4月10日存在未成年人进入的情况,以及无违法所得。

(三)公安移交相关材料(移交函、未成年人笔录1份、人口登记信息表1份、告知书、现场拍摄图片)证明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客观事实以及未成年人身份信息

(四)场所张贴禁止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照片1份、日常开会培训材料1份、开会视频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日常工作中制定并对未成年人进入场所进行了管控。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认为,重庆星辉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依照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当事人主观过错较轻。本案中,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系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擅自进入,并非当事人故意接纳、放任未成年人进入。当事人已按法律规定履行了基本的监管义务,设置禁入标志、建立查验制度、开展人员培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违法行为的发生,主要系未成年人刻意规避监管所致,当事人的主观违法意图不明显。

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轻。本案中,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后未发生人身伤害等不良后果,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同时,当事人日常能够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无多次违法违规记录,此次系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参照《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相关规定情节轻微且按期改正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现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涪陵分行缴纳罚款。缴款账号:111601385953,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当事人权利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5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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