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BRM4YGX3)
法定代表人:彭雪玲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育才路3号1幢1层(自主承诺)
二、违法事实
2026年4月23日,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殷红春、王洪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涪陵区敦仁街道育才路3号1幢1层的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法定代表人彭雪玲在现场陪同检查,当事人签约的旅游电子合同编号ECCQ251229BAI5XX(内江+荣昌两日游:2025年12月30日-31日)行程中包含有住宿、游览景点等,彭雪玲表示无法现场提供趟次包车合同、与游客的收款凭证等资料。该行为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针对以上行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26年4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4月30日,彭雪玲到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地点接受调查询问,彭雪玲承认丢失与游客、酒店、餐厅等单位的业务往来资料。经查,因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因未妥善保存经营资料而获利,故认定为没有违法所得。至此,本案调查结束。
现已查明: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未妥善保存2025年12月29日签约的旅游电子合同(编号:ECCQ251229BAI5XX,内江+荣昌两日游:2025年12月30日-31日)相关文件、资料,且保存期不够两年。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及被询问人身份合法有效;
第二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电子证据单1张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第五十条第二款“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的规定。经查,因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因未妥善保存经营资料而获利,故认定为没有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26年5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6〕1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综上,现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以下行为: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
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涪陵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款账号:111601385953,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当事人权利
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