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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6-00068
  • 主题分类
  • 文化旅游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6-07-15
  • 标题
  • 咪咪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咪咪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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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咪咪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CACKG189) 

法定代表人:张书豪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滨江大道二段58号金科黄金海岸4幢

二、违法事实

2026年6月9日,涪陵区公安局崇义派出所在巡查中发现重庆市涪陵区咪咪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6月11日对未成年上网人员进行询问。次日,崇义派出所依法将本案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我单位。2026年6月15日,涪陵区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涉案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营业,经核实该单位6月9日接纳一名人员未成年人汪某灼(男,17岁)进入营业场所。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该店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对以上行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26年6月16日立案调查。6月16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参与第一次调查,确认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录情况,提供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日例会记录。6月24日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提供了原始监控视频、警示牌张贴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巡查制度及巡场安排情况。6月29日提供了未成年人消费记录,显示未成年人消费7.8元。你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存在违法行为。

三、主要证据

(一)张书豪身份证复印件1份,重庆市涪陵区咪咪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重庆市涪陵区咪咪网吧系本案适格当事人,张书豪接受调查合法性;

(二)张书豪调查询问笔录2份,原始监控视频3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未成年人消费记录1份,证明重庆市涪陵区咪咪网吧在2026年6月9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以及违法所得7.8元

(三)派出所移交相关材料(崇义派出所关于咪咪电竞网吧有未成年人上网的函、未成年人询问笔录1份、户籍信息1份)证明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客观事实以及未成年人身份信息。

(四)未成年人禁止入内警示牌张贴情况1份,日例会记录2份,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管理制度及5月培训情况日常1份,巡查制度及5至6月记录表、6月分区巡场安排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日常工作中制定并对未成年人进入场所进行了管控

(五)行政处罚案件记录1份,证明该场所未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受到过行政处罚。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认为,重庆市涪陵区咪咪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本案中,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后前往前台,由前台安排工作人员带领其进入包厢,未核验进店人员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该场所已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建立未成年人禁入制度、开展人员培训,本案中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此次系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参照《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单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的,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8元,并处4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涪陵分行缴纳罚款。缴款账号:111601385953,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当事人权利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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