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所属单位:
现将《涪陵区卫生系统编外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新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的单位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卫生健康系统编外人员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卫生健康系统编外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及其编外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涪陵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涪人社发﹝2020﹞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各单位聘用并支出人员经费的、未纳入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不支出人员经费的公益性岗位或劳务外包人员除外),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员额管理
各单位须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乡镇卫生院管理实施细则》、《基层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等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功能、任务与定位、实际开放病床数和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要求等,制订《工作人员配备数量规划表》(附件1)、编制规划说明(配备数量测算依据及理由),报区卫生健康委核定。区卫生健康委核定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招聘程序
(一)年初计划。各单位每年2月底前,在核定的工作人员配备总量内,向区卫生健康委报送《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年度计划》及情况说明。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下达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年度计划。
(二)招聘申请。各单位在拟招聘编外工作人员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送招聘编外工作人员请示、招聘简章、《重庆市涪陵区招用编外人员用工审定表》。
(三)公开招录。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编外工作人员招录工作。确有需要,经区卫生健康委同意后,医疗卫生机构方可自行组织实施招录工作。
(四)备案管理。确定编外招聘人员后20个工作日内,各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鼓励实行劳务派遣。各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须报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四、其他要求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事项,按《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