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是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编制和实施全区卫生健康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办法措施,负责全区卫生健康领域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交由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二是协调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办法、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全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区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方式多样化的措施;
三是制订并组织落实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是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办法措施,负责推进全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承担重庆市涪陵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是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六是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全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负责卫生健康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烟草控制相关工作;
七是制订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是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是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承担健康扶贫工程相关工作;
十是负责区级保健对象和高层次人才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在全区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
十一是拟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二是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构成
1.机构设置。区卫生健康委是主管全区卫生健康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机关内设13个科室。
2.单位构成。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纳入本部门2024年度预算编制的二级预算单位主要包括区卫生健康委机关本级和43个所属二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具体为: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涪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涪陵区妇幼保健院、重庆市涪陵区结核病防治所、重庆市涪陵区中心血站、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医院、重庆市涪陵区中医院、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事务中心、重庆市涪陵区红十字会办公室、重庆市涪陵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重庆市涪陵区计划生育协会、重庆市涪陵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站、重庆市涪陵区基层卫生财务中心、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信息中心、重庆市涪陵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涪陵区珍溪中心卫生院、重庆市涪陵区新妙中心卫生院、重庆市涪陵区清溪中心卫生院、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涪陵区龙潭中心卫生院、重庆市涪陵区马武中心卫生院、重庆市涪陵区焦石中心卫生院、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卫生院、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卫生院、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卫生院、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卫生院、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卫生院、重庆市涪陵区大顺镇卫生院、重庆市涪陵区增福镇卫生院、重庆市涪陵区罗云镇卫生院、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卫生院、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卫生院。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24年年初预算数429401.2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6184.9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287726.2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2841.36万元。收入较上年减少9228.80万元。主要原因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减少579.52万元,事业收入减少7186.9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增加50.00万元,其他收入减少1512.38万元。
(二)支出预算
2024年年初预算数429401.2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43.50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138.4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17565.7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453.54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支出较上年减少9228.80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5934.76万元,项目支出减少15163.56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6184.9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6184.91万元,比2023年减少579.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514.51万元,比上年减少217.15万元。主要原因是正常工资津贴调整及社保缴费调整,2024年在职人员减少等。基本支出主要用于保障3074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缴费,3名离休人员离休费,1919名退休人员其他补助,以及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27670.40万元,比上年减少362.37万元,主要原因是按要求对项目经费进行了总体压减,项目支出主要用于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流浪乞讨精神病危重病人救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妇幼健康项目、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等重点工作。
本部门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比2023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部门两年均未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107.77万元,比2023年减少1.6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23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本部门两年均未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15.27万元,比2023年减少19.40万元,主要原因是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2.50万元,比2023年增加17.80万元,主要原因是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新增一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3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本部门两年均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425.95万元,比上年减少58.35万元,主要原因是2024年公用经费调标。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
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5302.81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2030.8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33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942.0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7670.4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上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9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五)无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债务收入(不含政府债券、政府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收益等收入。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扶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十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市户口;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96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2000元。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贺清梦
联系方式:023-72372520
附件:2024年区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