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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3-00012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中心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罚字〔2023〕第8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中心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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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医保罚字〔2023〕第8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451951593E

住所或地址:涪陵区马武镇政兴路114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刘俊伟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7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1.你单位部分患者单次住院过程中,未收取“穿刺置管”费用的情况下,收取了“动静脉置管护理”费用并上传医保系统结算;2.你单位部分患者门诊仅做新冠核酸检测,但同时收取一般诊疗费费用并上传医保系统结算。以上行为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159.00元(其中职工医保220.50元,居民医保938.50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涪陵审调报〔2022〕1 号)、重庆市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和三医联动审计调查工作动态(第4期)问题类核实情况表等。

本机关于2023年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2〕第36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现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159.00元(其中职工医保220.50元,居民医保938.50元),并处1倍罚款1159.00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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