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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3-00017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中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罚字〔2023〕第1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中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医保罚字〔2023〕第13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中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451951286M

住所或地址:涪陵区新城区太乙大道38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刘培舰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7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1.重复收费,你单位对部分患者收取“气管切开护理”费用同时收取“吸痰护理”费用、收取“单胎顺产接生”费用同时收取“会阴裂伤缝合术”费用、收取“全身麻醉”费用同时收取“气管插管术”费用、收取“麻醉中监测”费用同时收取“持续呼吸功能检测”费用、收取“脑地形图”费用同时收取“脑电图”费用、收取“血氧饱和度监测”费用同时收取“指脉氧监测”费用以及部分患者多个护理项目重复计费并上传医保系统结算;2.分解项目收费,你单位对部分患者收取“肠切除术”费用同时收取“肠吻合术”费用并上传医保系统结算;3.串换医用耗材,你单位将部分非消化系统吻合器串换为消化系统吻合器收费并上传医保系统结算;4.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部分患者基本手法推拿治疗、吸痰护理、中药涂擦治疗及艾条灸治疗等医保限制性项目超次数上传医保系统结算;5.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部分患者的持续引流管冲洗、导尿管留置、抢救费、引流管引流及重症监护等按日计价的项目超出住院天数收费并上传医保系统结算。以上行为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61492.63元(其中职工医保29597.06元,居民医保31895.57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涪陵审调报〔2022〕1 号)、重庆市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和三医联动审计调查工作动态(第4期)问题类核实情况表等。

本机关于2023年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2〕第41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现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61492.63元(其中职工医保29597.06元,居民医保31895.57元),并处1倍罚款61492.63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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