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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3-00018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龙潭中心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罚字〔2023〕第14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龙潭中心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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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医保罚字〔2023〕第14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龙潭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7365989069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金龙路五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石强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7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1.重复收费,你单位对部分患者收取“急诊监护费”费用同时收取“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及“护理费”费用、收取“单胎顺产接生”费用同时收取“会阴裂伤缝合术”费用、收取“椎管内麻醉”费用同时收取“椎管内置管术”费用、收取“卵巢修补术”费用同时收或“输卵管切除术”费用并上传医保系统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串换医用耗材,你单位将部分非消化系统吻合器串换为消化系统吻合器,但未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一是部分患者的护理费超出住院天数,二是部分患者门诊仅做新冠核酸检测,但同时收取一般诊疗费费用并上传医保系统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以上行为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4018.15元(其中职工医保2470.53元,居民医保51547.62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涪陵审调报〔2022〕1 号)、重庆市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和三医联动审计调查工作动态(第4期)问题类核实情况表等。

本机关于2023年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2〕第42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现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54018.15元(其中职工医保2470.53元,居民医保51547.62元),并处1倍罚款54018.15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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