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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3-00022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1
  • 标题
  • 涪陵李志沧中医骨伤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罚字〔2023〕第18号
  • 有 效 性

涪陵李志沧中医骨伤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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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医保罚字〔2023〕第18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李志沧中医骨伤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F8G5XN

住所或地址:涪陵区宏声大道66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朝阳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7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1.重复收费,你单位在收取“磁共振”费用,同时收取“激光干片加收”费用,并上传医保系统结算;2.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雷火灸此项目限一天不超过一个部位,一次住院不超过7次,你单位收取一次住院收费超过7次,并上传医保系统结算。以上行为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444.92元(其中职工医保4159.96元,居民医保3284.96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涪陵审调报〔2022〕1 号)、重庆市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和三医联动审计调查工作动态(第4期)问题类核实情况表等。

本机关于2023年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2〕第46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现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7444.92元(其中职工医保4159.96元,居民医保3284.96元),并处1倍罚款7444.92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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