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医保罚字〔2025〕第3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451951825E
住所或地址:涪陵区江东街道建陶一路65号(郡沱子一组)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周国伟
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5年2月8日至2025年2月14日期间: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一是你单位对无肾脏相关疾病或者肌酐测定结果阴性且病情无特殊变化的患者实施了肌酐测定。二是你单位对无肾脏相关疾病或者尿素测定结果阴性且病情无特殊变化的患者实施了尿素测定。三是你单位对无肾脏相关疾病或者血清尿酸测定结果阴性且病情无特殊变化的患者实施了血清尿酸测定。四是你单位对B型钠尿肽(BNP)检查结果阴性且病情无特殊变化的患者实施了B型钠尿肽(BNP)检查。五是你单位对降钙素原检测结果阴性且病情无特殊变化的患者实施了降钙素原检测。六是你单位对钙测定结果阴性且病情无特殊变化的患者实施了钙测定。七是你单位对氯测定结果阴性且病情无特殊变化的患者实施了氯测定。八是你单位对钠测定结果阴性且病情无特殊变化的患者实施了钠测定。九是你单位对血清肌钙蛋白Ⅰ测定结果阴性且病情无特殊变化的患者实施了血清肌钙蛋白Ⅰ测定。十是你单位对C—反应蛋白测定(CRP)结果阴性且病情无特殊变化的患者实施了C—反应蛋白测定(CRP)。十一是你单位对钾测定结果阴性且病情无特殊变化的患者实施了钾测定。
2.重复收费。你单位对氧化雾化吸入项目重复收取费用,并上传了医保系统。
3.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一是你单位该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收取了6次费用,但实际只记录4或5次。二是你单位吸入用乙酰半胱氨酸溶液收取了6次费用,但实际只记录4或5次。三是你单位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收取了6次费用,但实际只记录4或5次。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何**等9人病历资料复印件、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4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5〕第3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申辩权利。
你单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重复收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072.22元(其中职工医保:146.65元;居民医保:925.57元),并处1倍罚款1072.22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