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医保罚字〔2025〕第8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飞水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执业许可代码PDY70291950010212D6001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飞水村1社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宋文建
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间:1、串换诊疗项目。你单位雾化设备为压缩空气式雾化器实施雾化,收取高频振动雾化吸入、超声雾化吸入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2、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你单位医生无中医资质开具中医相关诊疗项目,收取中药封包治疗(大)、中药封包治疗(特大)、特大换药、贴敷疗法(小)、贴敷疗法(中)、贴敷疗法(大)、小针刀治疗、中药涂擦治疗、拔罐疗法(增加一罐加收)、拔罐疗法(真空拔罐)、电针、普通针刺、针刺运动疗法、针刺麻醉、微针针刺、穴位注射、隔物灸法(隔姜灸)、灸法、刮痧治疗、其他推拿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3、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你单位未使用微量泵、输液泵,收取静脉输液(使用微量泵、输液泵加收)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彭**等2人处方笺复印件、进销存台账及图片、高频振动雾化吸入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超声雾化吸入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中药封包治疗(特大)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贴敷疗法(中)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贴敷疗法(大)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拔罐疗法(增加一罐加收)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拔罐疗法(真空拔罐)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电针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普通针刺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针刺运动疗法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针刺麻醉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微针针刺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穴位注射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隔物灸法(隔姜灸)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灸法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刮痧治疗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其他推拿治疗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中频脉冲电治疗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静脉输液(使用微量泵、输液泵加收)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5〕第8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5月23日提交了申辩材料,材料中:对高频振动雾化吸入提出了申辩。在2024年8月16日提交高频振动雾化吸入田**等21人的《涪陵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违规违约问题自愿退回违规医保基金申报表》,于2024年9月18日进行退费,不应认为再对高频振动雾化吸入田**等21人做出处理。
经我局核查情况属实,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你单位违法违规项目申辩通过金额共计1471.50元(其中职工医保:13.50元,居民医保:1458.00元)。
你单位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第三十八条第(七)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5264.26元(其中职工医保:1574.37元,居民医保:13689.89元),并处罚款15264.26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