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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5-00018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18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石岭村卫生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10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石岭村卫生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10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石岭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执业许可代码PDY70368X50010212D6001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石岭村5组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周建英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2年12月26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协助他人冒名就医。魏**于20221225日死亡,魏**家属周**因病情需要在202358日、2023723日用魏**社保卡在你单位开处方笺拿药,收取二甲双胍格列吡嗪胶囊、兰索拉唑肠溶片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处方笺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5〕第11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申辩权利。

你单位存在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237.06元(其中职工医保:0.00元,居民医保:237.06元),并处罚款474.12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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