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13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兴友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460666720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龙腾居委三组(建设南路)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春宇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27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你单位患者杨**(512301**********3X)、赵*(512301**********11)、周**(512301**********0X)、王**(512301**********83)、张**(512301**********01)等5人的病历存在杨**医生使用已离职的田*医生工号开具医嘱并纳入医保报销的情况,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询问、病历资料复印件、费用清单、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5〕第9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申辩权利。
你单位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732.77元(职工医保:142.37元,居民医保:590.40元),并处1倍罚款732.77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