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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5-00029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23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泡桐村卫生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18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泡桐村卫生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18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泡桐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执业许可代码PDY70101950010212D6001 

住所或地址:涪陵区蔺市街道泡桐村1社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兴林


我局于2025年6月5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5日期间: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一是你单位用保健品的艾条、自制的艾绒进行灸法,收取隔物灸法(隔姜灸)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二是脉血康胶囊用于症瘕痞块,血瘀经闭、跌打损伤症状,你单位部分患者处方笺中无相关诊断,收取脉血康胶囊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三是稳心颗粒用于气阴两虚,心脉瘀阻所致的心悸不宁、气短乏力、胸闷胸痛;室性早搏、房性早搏症状,你单位部分患者处方笺中无相关诊断,收取稳心颗粒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陈**等12人处方笺复印件、康复理疗设备图片、中药材图片、进销存台账及图片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5〕第18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2025年7月7日提交了申辩材料,对自制艾绒进行隔物灸法(隔姜灸)的违规行为提出了申辩。并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作为佐证,认为使用自制艾绒进行隔物灸法属正常医疗项目,共涉及申诉金额34710.12元(其中职工医保:7727.40元,居民医保:26982.72元)。

经本机关研究,你单位自制艾绒进行隔物灸法(隔姜灸)的违规行为属卫生健康部门管理范围,本机关将按规定移送区卫生健康委作出核查认定后,再依法处理,因此对本次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你单位脉血康胶囊、稳心颗粒超限制用药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41298.89元(其中职工医保:1851.35元,居民医保:39447.54元),并处罚款41298.89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57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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