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19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长冲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795873859C
住所或地址:涪陵区蔺市街道长冲村8社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徐兴明
按照重庆市2025年度专项飞检工作部署,2025年5月22日,飞检组对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长冲村卫生室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违规行为:1.超标准收费。你单位电针两个穴位为一组,一天报销超过六组并上传医保系统结算;2.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你单位小换药、中换药、大换药、特大换药、小清创缝合、中清创缝合超执业许可证范围使用上传医保系统结算;3.串换项目。你单位将普通牵引按腰间盘三维牵引复位术收费并上传医保系统结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小换药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中换药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大换药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特大换药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小清创缝合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中清创缝合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腰间盘三维牵引复位术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5〕第20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七)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3728.69元(其中职工医保:837.54元,居民医保:12891.15元),并处1倍罚款13728.69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