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2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白玉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执业许可代码PDY70580250010212D6001
住所或地址:涪陵区蔺市街道白玉村2社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家华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一是你单位超限制条件使用复方氨基酸注射液 (18AA) 、注射用奥美拉唑钠药品,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二是你单位是一级医疗机构,使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丹参注射液、清开灵注射液、生脉注射液、舒血宁注射液、血塞通注射液药品,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王**等11人处方笺复印件、康复理疗设备图片、进销存台账及图片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5〕第22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申辩权利。
你单位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163.94元(其中职工医保:102.77元,居民医保:1061.17元),并处罚款1163.94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