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22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涪陵今瑜泰乐喜来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URXG613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沙溪大道45号附16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梁红梅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2025年度飞行检查工作部署,2025年6月17日国家医保局飞行检查组对重庆涪陵今瑜泰乐喜来大药房(原名“重庆市涪陵区鑫斛丽琼药房”)开展现场检查,2025年6月18日我局根据重庆市南岸区医疗保障局移送线索对该药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2025年2月23日实施了如下违法违规行为: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芪苈强心胶囊(追溯码为81652523104015755412、81652523104015904828、81652523104016050697、81652523104016209948、81652523104016359234)于2025年1月2日在重庆市东南医院第一次销售结算,于2025年2月23日在你药店第二次销售结算,且你药店无法提供相对应的随货同行单(批号:A2408009)。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南岸区医疗保障局线索移送函、重庆涪陵今瑜泰乐喜来大药房(个人独资)追溯码重复情况明细、重庆国通医药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市涪陵区鑫斛丽琼药房商品出库情况的核实说明、国家医疗保障局飞行检查组交接材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芪苈强心胶囊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进销存台账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5〕第23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现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50.00元(其中职工医保:150.00元,居民医保:0.00元),并处2倍罚款300.00元;解除服务协议。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