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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5-00041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20
  • 标题
  • 涪陵惠鑫中医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30号
  • 有 效 性

涪陵惠鑫中医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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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30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惠鑫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ADEK60

住所或地址:涪陵区八一路6号(香江庭院)1号楼1-2、3  2-2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涂惠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7月10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分解住院你单位违反临床诊疗技术常规,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二次或多次住院的行为

2.挂床住院。你单位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长时间离开医院,未按规定请假,检查时未在院治疗

3.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一是你单位对无指征患者过度使用刺五加注射液二是你单位对无指征患者过度使用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三是你单位对无指征患者过度使用利巴韦林注射液四是你单位无指征患者过度使用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五是你单位无指征患者过度使用血塞通注射液六是你单位无指征患者过度使用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七是你单位无指征患者过度使用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八是你单位无指征患者过度使用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九是你单位无指征患者过度使用注射用头孢噻肟钠十是你单位对无指征患者过度使用隔物灸法(隔姜灸)十一是你单位对无指征患者过度使用神经阻滞治疗十二是你单位对无指征患者过度使用穴位注射十三是你单位对无检查指征患者肌酐测定检测十四是你单位无检查指征患者尿素测定检测十五是你单位无检查指征患者血清尿酸测定检测十六是你单位对无检查指征患者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检测

4.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一是你单位202461日至2025531日期间署名为李**和张**的处方,系王**超执业范围开具二是你单位202461日至2025531日期间杨**和王**超执业范围行医

5.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一是你单位对患者行其他推拿治疗,有医嘱,有收费,无康复理疗单记录;二是你单位对患者行中频脉冲电治疗(电脑中频电治疗),有医嘱,有收费,无康复理疗单记录;三是你单位对患者行穴位注射,有医嘱,有收费,无康复理疗单记录;四是你单位对患者行运动疗法,有医嘱,有收费,无康复理疗单记录;五是你单位对患者行数字化X线摄影(DR)检查无影像记录,有医嘱,有收费;六是你单位对患者行数字化X线摄影(DR)检查无影像记录,收取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X光片黑白图文报告收取)费用次;七是你单位对患者严**(512301**********04)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24日在住院时所出具的DR检查报告单与DR检查部位和检查图像不一致,且DR机原始记录上未发现此次检查的原始影像。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涂*(院长)、王**(主要负责人)、彭**(医保办主任)、廖**(患者本人)、李*(陈**家属)、李**(余**家属)等6人]、2024年1月至2025年3 月工资发放凭证、病历资料复印件(49份)、现场检查图片打印件、专家评审意见、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两次复函、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5年市级飞行检查结果移交处理通知》、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5〕第31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四十条第(三)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损失386282.20元(其中职工医保175845.21元、居民医保210436.99元),并处1倍罚款386282.20元;对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损失3801.12元,(其中职工医保304.86元、居民医保3496.26元),并处2倍罚款7602.24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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