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3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大木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798025601Q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大木镇花乡大道47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颜芳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你单位对入院患者未实施C-反应蛋白测定,而进行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
2.重复收费。你单位在收取一般诊疗费用情况下,同时收取Ⅱ级护理、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肌肉注射、静脉输液、静脉输液(超过一组加收)、静脉注射、门急诊留观诊查费(不足6小时收取)、皮内注射、皮下注射、普通门诊诊查费(一级医院)、住院诊查费(一级医院)费用。
3.超标准收费。一是你单位超标准收取氧化雾化吸入的费用;二是你单位超标准收取I级护理费和Ⅱ级护理费费用。
4.串换项目。你单位将浅表肿物切除(脂肪瘤)对照成海绵状血管瘤切除术。
5、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你单位为一级医疗机构,对患者使用血塞通注射液(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6.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治疗检查记录等资料。你单位彭**、陈**、周*医生部分住院病历中开具了隔物灸法(隔姜灸)、电针、其他推拿治疗、拔罐疗法、隔物灸法(隔盐灸)、关节腔灌注治疗、红外线治疗(TDP)、普通针刺、穴位注射、腰椎间盘突出推拿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电脑中频电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等中医康复理疗项目,但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资料。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彭**和陈**询问笔录、药品和耗材进销存、I级护理费和Ⅱ级护理费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规违约事项明细表、血塞通注射液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规违约事项明细表、氧化雾化吸入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规违约事项明细表、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Ⅱ级护理、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肌肉注射、静脉输液、静脉输液(超过一组加收)、静脉注射、门急诊留观诊查费(不足6小时收取)、皮内注射、皮下注射、普通门诊诊查费(一级医院)、住院诊查费(一级医院)〕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隔物灸法(隔姜灸)、电针、其他推拿治疗、拔罐疗法、隔物灸法(隔盐灸)、关节腔灌注治疗、红外线治疗(TDP)、普通针刺、穴位注射、腰椎间盘突出推拿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电脑中频电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5〕第33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和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资料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损失12426.83元(其中职工医保6455.39元,居民医保5971.44元),并处1倍罚款12426.83元;对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资料等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0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