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32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兴友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460666720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龙腾居委三组(建设南路)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吴浩
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分解住院。你单位违反临床诊疗技术常规,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二次或多次住院的行为。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一是你单位对无心脏疾病患者检查B型钠尿肽(BNP);二是你单位对无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酸(FT3)测定、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TSH)、血清甲状腺素(T4)测定、血清三碘甲状原氨酸(T3)测定项目;三是你单位将肌红蛋白打包在心肌酶谱里面进行常规检查;四是你单位将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打包在肾功里面进行常规检查。
3.重复收费。一是你单位重复收取静脉输液和静脉输液(静脉输血)费用;二是你单位重复收取椎管内麻醉、椎管内麻醉(腰麻硬膜外联合阻滞麻醉加收)、麻醉中监测、椎管内麻醉(增加1小时加收)、麻醉中监测(呼气末二氧化碳加收)、全身麻醉(增加1小时加收)、全身麻醉费用。
4.超标准收费。你单位普通针刺超标准收取费用。
5.串换项目。你单位在收取神经阻滞麻醉或者椎管内麻醉费用情况下,将基础麻醉对应为全身麻醉(不需气管插管,麻醉时间30分钟以上收取)费用收取。
6.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
结算。一是你单位对非新发的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使用丁苯酞氯化钠注射液;二是你单位外科医生陈**、杨**、张**超执业范围开具中医项目。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药品进销存、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规违约事项明细表、B型钠尿肽(BNP)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规违约事项明细表、普通针刺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规违约事项明细表、血清肌红蛋白测定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丁苯酞氯化钠注射液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酸(FT3)测定、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TSH)、血清甲状腺素(T4)测定、血清三碘甲状原氨酸(T3)测定)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椎管内麻醉、椎管内麻醉(腰麻硬膜外联合阻滞麻醉加收)、麻醉中监测、椎管内麻醉(增加1小时加收)、麻醉中监测(呼气末二氧化碳加收)、全身麻醉(增加1小时加收)、全身麻醉(不需气管插管,麻醉时间30分钟以上收取)、全身麻醉)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静脉输液和静脉输液(静脉输血)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外科医生(陈**、杨**、张**开具中医项目)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分解住院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5〕第36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你单位于2025年8月20日提交了申辩意见,申辩事项有:1.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提出了申辩。认为在2025年4月疑点数据自查自纠对涉及的王**等43人次已经退款,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2.血清肌红蛋白测定提出了申辩。认为在2025年6月疑点数据自查自纠对涉及的周**等333人次已经退款,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3.静脉输液提出了申辩。认为护士依据医嘱并在不同时间操作执行,且有护理记录佐证,陈*等2912人次符合收费标准,不应认定为重复收费的违规行为。
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辩事项进行了逐一审核:1.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2.血清肌红蛋白测定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3.静脉输液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病历资料依据,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上述事实,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分解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83881.17元(其中职工医保11231.32元,居民医保72649.85元),并处1倍罚款83881.17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