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34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和爱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824445447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233号9号楼2-2、2-3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陶有谧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一是你单位对无心脏疾病患者检查B型钠尿肽(BNP);二是你单位对无甲亢、甲减等甲状腺相关疾病诊断或症状的患者使用血清三碘甲状原氨酸(T3)测定、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7)测定、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TSH)检查;三是你单位对无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癌胚抗原测定(CEA);四是你单位对无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甲胎蛋白测定(AFP);五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指征患者使用降钙素原检测。
2.重复收费。你单位将静脉采血打包在检验项目中,对部分患者重复收取静脉采血费用。
3.超标准收费。你单位DR报告单有文字无图像,按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X光片黑白图文报告收取)收费。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何*询问笔录、药品进销存、降钙素原检测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规违约事项明细表、甲胎蛋白测定(AFP)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规违约事项明细表、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X光片黑白图文报告收取)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规违约事项明细表、静脉采血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B型钠尿肽(BNP)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癌胚抗原测定(CEA)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血清三碘甲状原氨酸(T3)测定、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7)测定、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TSH))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5〕第32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你单位于2025年8月18日提交了申辩意见,申辩事项有:1.对静脉采血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在2025年4月18日通过自查已退回赵**等438人次费用,不应认定为重复收费;2.对癌胚抗原测定(CEA)项目提出了申辩。①认为在2024年12月16日通过自查已退回李**等3人次费用,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②认为代**等212人次患者诊断为胆汁反流性胃炎、急性胆囊炎急性胃炎等疾病,通过癌胚抗原测定排除胃肠道肿瘤可能,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3.对B型钠尿肽(BNP)项目提出了申辩。①认为在2024年12月16日通过自查已退回李**等2人次费用,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②认为汪**等158人次患者诊断为冠心病伴心肌缺血、心脏病、肺部感染伴胸闷,通过B型钠尿肽检测心衰和心脏病等病症,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4.对甲胎蛋白测定(AFP)项目提出了申辩。①认为在2024年12月16日通过自查已退回李**等3人次费用,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②认为李**等200人次患者诊断为腹部包块伴疼痛、上腹部疼痛急性胆囊炎等疾病,通过甲胎蛋白测定排除肿瘤病变可能,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5.对血清三碘甲状原氨酸(T3)测定、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TSH)项目提出了申辩。①认为在2024年12月16日通过自查已退回李**等9人次费用,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②认为杨*和肖**2人,诊断为甲状腺功能亢进和甲状腺切除术,故检查血清三碘甲状原氨酸(T3)测定、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TSH),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6.对降钙素原检测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姜**等11人次患者有发热高烧症状,感染症状较重,通过降钙素原检测了解感染情况,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违规行为。
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辩事项进行了逐一审核:1.对静脉采血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2.对癌胚抗原测定(CEA)项目的申辩。①李**等3人,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②代**等212人,该单位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不足以证实其未过度诊疗,故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3.对B型钠尿肽(BNP)项目提出了申辩。①李**等2人,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②汪**等158人(1.向**等57人,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2.汪**等101人,该单位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不足以证实其未过度诊疗,故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4.对甲胎蛋白测定(AFP)项目的申辩。①李**等3人,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②李**等200人,该单位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不足以证实其未过度诊疗,故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5.对血清三碘甲状原氨酸(T3)测定、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TSH)项目的申辩。①李**等9人,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②杨*和肖**2人,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6.对降钙素原检测项目的申辩。①余*、雷**、易**、陈**等4人,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②谭**等7人,该单位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不足以证实其是发烧患者,故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事实,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81674.46元(其中职工医保46632.67元,居民医保35041.79元),并处1倍罚款81674.46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