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43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康联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2ML889
住所或地址:涪陵新城区聚龙大道70号欧景新天地公寓13幢负1、3楼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霍家云
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检查当天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一是你单位对部分无心衰等心脏相关疾病诊断或症状的患者检查B型钠尿肽(BNP)和B型钠尿肽(BNP)(化学发光法加收);二是你单位对无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C—反应蛋白测定(CRP)检查;三是你单位对无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颅脑)、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十六及十六层以上螺旋扫描加收)检查,并收取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CT黑白图文报告收取)费用;四是你单位对无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腹部)、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泌尿系)、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每增加一个部位加收)、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同时做左心功能测定加收)、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每增加2根血管加收)、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每增加2根血管加收)检查,并收取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费用;五是你单位对无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骨密度测定;六是你单位对无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七是你单位对无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降钙素原检测;八是你单位对无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纤维结肠镜检查、纤维胃十二指肠镜检查、消化系统(使用电子镜加收)检查,并收取全身麻醉(不需气管插管,麻醉时间30分钟以上收取)费用;九是你单位对无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数字化X线摄影(DR)检查;十是你单位对无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血气分析检查;十一是你单位对无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血清甘油三酯测定、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血清总胆固醇测定;十二是你单位将隐血试验(免疫法加收)打包在粪便常规检查一起收费;十三是你单位对无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酸(FT3)测定、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TSH)、血清甲状腺素(T4)测定、血清三碘甲状原氨酸(T3)测定。
2.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何**20241017-20241028、雷**20241025-20241103、彭**20241022-20241104、王**20241111-20241118、常**20250416-20250424、刘**20250510-20250527、潘**20250405-20250423、杨**20250303-20250308、彭**20241111-20241126等9人,此次住院为降低指针入院。
3.重复收费。一是你单位收取全身麻醉费用同时收取臂丛神经阻滞麻醉费用;二是你单位重复收取麻醉中监测费用;三是你单位收取椎管内麻醉费用同时收取全身麻醉和全身麻醉(增加1小时加收)费用;四是你单位收取全身麻醉(不需气管插管,麻醉时间30分钟以上收取)费用同时收取全身麻醉(不需气管插管,麻醉时间30分钟以内收取)费用和重复收取全身麻醉(不需气管插管,麻醉时间30分钟以内收取)费用2次;五是你单位收取椎管内麻醉费用同时收取全身麻醉(不需气管插管,麻醉时间30分钟以上收取)费用、收取臂丛神经阻滞麻醉费用同时收取全身麻醉(不需气管插管,麻醉时间30分钟以上收取)费用、收取神经阻滞麻醉费用同时收取全身麻醉(不需气管插管,麻醉时间30分钟以上收取)费用,涉及28人次;六是你单位收取全身麻醉费用同时收取神经阻滞麻醉费用;七是你单位收取全身麻醉费用同时收取椎管内麻醉和椎管内麻醉(腰麻硬膜外联合阻滞麻醉加收)费用、重复收取椎管内麻醉和椎管内麻醉(腰麻硬膜外联合阻滞麻醉加收)费用。
4.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你单位医生代**(内科)、杜**(外科)、勾**(内科)、何*(妇产科)、任**(外科)、张**(外科)超执业范围开具中医项目。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飞行检查情况反馈报告、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情况反馈表、反馈问题登记表、询问笔录(常**、潘**、王**、杨**、袁**等5人)、病历资料复印件、现场检查图片打印件、宏善养老人员住院结算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5〕第43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你单位于2025年9月19日提交了申辩意见,申辩事项有:1.对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何**20241017-20241028、王**20241111-20241118、常**20250416-20250424、刘**20250510-20250527、潘**20250405-20250423、杨**20250303-20250308、彭**20241111-20241126等7人有住院指征,未降低指针入院,不应认定为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2.对肖**等100人次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肖**等100人次患者咳嗽、咳痰症状、头痛(患者摔伤史,排除头颅血肿及出血)、嗳气、恶心、全腹疼痛、腰部胀痛,伴有双下肢肿胀、心慌、胸闷伴喘累等症状,通过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骨密度测定、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纤维结肠镜检查、B型钠尿肽(BNP)等检查了解病情以及用药,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3.对重复收费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王*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2日从两定结算清单数据导出来该患者住院收取该项目费用只有一次,不应认定为重复收费;4.对三黄片、臼衬、龙珠软膏项目提出了申辩。①认为三黄片和龙珠软膏属于中成药,不是中草药,医生具有开具中成药的资质,不应认定为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②臼衬该收费项目系骨科耗材,不是中医项目,故不存在违规,不应认定为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辩事项进行了逐一审核:1.对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故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2.对肖**等100人次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项目的申辩。①对肖**等97人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故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②对冉**等3人次,因该单位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不足以证实其未过度诊疗,故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3.对重复收费项目提出了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故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4.对三黄片、臼衬、龙珠软膏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故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事实,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检查当天期间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39070.47元(其中职工医保3526.55元,居民医保35543.92元),并处1倍罚款39070.47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