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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5-00065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20
  • 标题
  • 重庆罗济堂胜华大药房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48号
  • 有 效 性

重庆罗济堂胜华大药房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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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48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罗济堂胜华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1566L21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土地坡街上金钗路2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廖兴国


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17日期间: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无法提供通天口服液批次号24090146的随货同行单,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王**收银小票、重庆市个人医疗费用结算表、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5〕第50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存在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暂停医保基金支付6个月,2.退回医保基金损失70.00元(全部为居民医保:70.00元),并处罚款140.00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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