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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5-00066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20
  • 标题
  • 况**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49号
  • 有 效 性

况**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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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49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况**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码500102**********17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加坡花苑*栋*-*


本机关根据涪陵公安函〔2025〕489号,按医保相关规定对况**进行调查处理,发现你存在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涪陵公安函〔2025〕489号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5〕第52号)依法向你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申辩权利。

你存在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9个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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