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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5-00075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02
  • 标题
  • 涪陵新九洲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56号
  • 有 效 性

涪陵新九洲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56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新九洲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45994012H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28号附1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周丹


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分解住院。你单位违反临床诊疗技术常规,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二次或多次住院的行为。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一是你单位对无心脏疾病患者检查B型钠尿肽(BNP);二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指征患者使用降钙素原检测。

3.超标准收费。一是你单位超标准收费收取氧化雾化吸入的费用;二是你单位对部分患者实施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取出术)的同时收取宫颈内口探查术费用;三是你单位CT图文报告有文字无图片,收取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CT黑白图文报告收取)费用。

4.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一是你单位对部分无限银屑病、带状疱疹、慢性泛发性湿疹、泛发性神经皮炎、突发性耳聋和中风偏瘫疾病的患者使用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二是你单位对部分患者单次住院超14天收取注射用丹参多酚酸费用。

5.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资料。你单位患者韩**在住院期间开具电针、隔物灸法(隔姜灸)、手指点穴等中医康复理疗项目,医嘱与康复理疗单记录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治疗检查记录等资料。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询问笔录[杨** 、刘**、蔺**、陈*(2份)、李**]、药品进销存、注射用丹参多酚酸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规违约事项明细表、B型钠尿肽(BNP)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规违约事项明细表、宫颈内口探查术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规违约事项明细表、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氧化雾化吸入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降钙素原检测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CT黑白图文报告收取)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患者韩**在住院期间开具电针、隔物灸法(隔姜灸)、手指点穴)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8日提交了申辩意见,申辩事项有:1.对分解住院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韩**2024年3月1日主要以下肢疼痛和腰部疼为主,经治疗左下肢疼痛缓解于2024年3月30日办理出院,患者办理出院后出现咳嗽、咳痰,伴乏力,前次出院前无咳嗽、咳痰等呼吸道症状,于2024年4月1日再次办理入院,不应认定为分解住院;2.对B型钠尿肽(BNP)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张**等93人次患者诊断为冠心病、心脏病、肺部感染伴胸闷和冠状动脉支架植入等,通过B型钠尿肽检测心衰和心脏病等病症,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3.对降钙素原检测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张**等16人次患者有发热高烧症状,感染症状较重,通过降钙素原检测了解感染情况,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4.对氧化雾化吸入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在2025年4月15日通过自查已退回毛**等5人次部分费用,不应认定为超标准收费;5.对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陈**等76人次患者诊断为偏瘫、带状疱疹、脑梗死等,对患者进行治疗,不应认定为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6.对注射用丹参多酚酸项目提出了申辩。①认为屈**等1人次2025年2月7日已进行处罚,不应认定为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②认为郭**等2人,经核对出院结算清单和两定平台结算数据,本次住院患者注射用丹参多酚酸未超14天,不应认定为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违规行为。

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辩事项进行了逐一审核:1.对分解住院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不足以证实其未分解住院,故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2.对B型钠尿肽(BNP)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3.对降钙素原检测项目提出了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4.对氧化雾化吸入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5.对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6.对注射用丹参多酚酸项目的申辩。①屈**等1人次,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②郭**等2人,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上述事实,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分解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和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治疗检查记录等资料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对存在分解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损失89485.53元(其中职工医保63539.11元,居民医保25946.42元),并处1倍罚款89485.53元;对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资料等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0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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