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57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大顺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451951200T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明家路27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钟华
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分解住院。你单位违反临床诊疗技术常规,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二次或多次住院的行为。
2.挂床住院。你单位职工住院期间同时上班。
3.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一是你单位对部分无心衰等心脏相关疾病诊断或症状的患者使用心肌型脂肪酸结合蛋白检测;二是你单位对部分无心衰等心脏相关疾病诊断或症状的患者使用B型钠尿肽(BNP)。
4.重复收费。你单位门诊在收取一般诊疗费用情况下,同时收取皮内注射、皮下注射、肌肉注射、静脉输液(超过一组加收)、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费用。
5.超标准收费。一是你单位普通针刺(体针)按穴位收取收费;二是你单位超标准收取I级护理费和Ⅱ级护理费用。
6.串换项目。你单位将浅表肿物切除(脂肪瘤)对照成海绵状血管瘤切除术。
7.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一是你单位中医定向透药疗法住院期间收取超过5次。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洪**、陈**、杨*、胡*、赵**、王*、陈**、王**、钟*等9人)、进销存、病历资料复印件、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复函、挂床住院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分解住院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海绵状血管瘤切除术(体表血管瘤)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5〕第60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对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损失414137.36元(其中职工医保50987.29元,居民医保363150.07元),并处1倍罚款414137.36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日